供应商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是完善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和监督手段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贵州省贵阳市财政局就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相关事项发布提示。记者了解到,提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因此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中承担着主体责任,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收取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函,不得拒收法定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且对质疑答复内容负主体责任,由代理机构代为答复的,应认真审核答复内容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切实做好质疑答复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贵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审查供应商的质疑事项,必要时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包含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出现答复内容敷衍塞责、答非所问,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形。
三是在处理质疑答复的过程中,加强和财政部门沟通。各采购单位应将质疑处置情况及时向财政报备,力争将异常矛盾争议化解在质疑阶段,规避和防范不应发生的投诉。
四是加强代理机构代理质量监督,督促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提高质疑答复水平,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和效率。